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为使玻璃幕墙工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2003年国家发布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玻璃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玻璃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玻璃幕墙工程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一般规定:3.1.1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1.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2.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 铝合金材料
6.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7.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