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节能政策——欧美发达国家
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能源危机后至今,欧美发达国家节能政策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命令控制型政策为主,财政激励政策为辅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末期开始,欧美发达国家把节约能源作为本国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纷纷加强节约能源的管理与规划,出台了一系列能源政策和法律。
经济激励政策为主,信息宣传手段为辅
上世纪80年代末期,欧美发达国家给予节能行为主体(企业、用户、银行等)适当的经济激励政策。
基于市场的政策手段为主,综合使用多种手段
2005年,世界上第一个完全成熟的可交易节能证书制度在意大利实施,在欧盟各国兴起一种基于市场的可交易节能证书机制;
2006年,美国银星公司开发的白标交易认证系统(亦称“白标”机制),开始了能效交易机制的探索。
1-2、节能政策——国内
我国改革开放30年节能政策的发展:
1979年,《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0年,《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5年,《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1995年,《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9年,《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3年,《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2004年,《能源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
2005年,《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到2010年节能50%;《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节能标准体系
建筑按使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工业建筑
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3-1、节能基本要求——气象参数
3-2、节能基本要求——室内参数(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将全国划分为5个热工设计分区:
全国各城市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大为3450小时,最小为1100小时。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居住建筑室内计算参数:
3-3、节能基本要求——主要热工性能指标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评价指标如下表:
3-4、节能基本要求——公共建筑(一般规定)
根据GB50189的规定,建筑各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GB50189的规定,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根据GB50189的规定,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GB50189的规定,严寒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 ,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严寒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如下表),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GB50189的规定,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如下表),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GB50189的规定,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6017中规定的4级。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建筑幕墙》GB/T 21086的规定(如下表):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如下表),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如下表),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GB50189第4.3节进行权衡判断。
3-5、节能基本要求——居住建筑(严寒和寒冷地区)
根据JGJ26的规定,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开启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下表的数值:
根据JGJ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取气密性能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能,在1~6层建筑中,每小时每米缝长空气渗透量应小于等于2.5m3;在7~30层建筑中,每小时每米缝长空气渗透量应小于等于1.5m3。
根据JGJ26的规定,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损失。
根据JGJ26的规定,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及0.3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根据JGJ134的规定,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能,在10Pa压差下,1~6层建筑,每小时每米缝长空气渗透量应小于等于2.5m3;7层及7层以上建筑,每小时每米缝长空气渗透量应小于等于1.5m3。
根据JGJ134的要求,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建筑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 ≤ te.max
式中, θi. max ——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
t e . max——夏季室外最高温度最高值。
根据JGJ134的规定,条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根据JGJ134的规定,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JGJ75将夏热冬暖地区分为南北两区:北区内主要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暖;南区内考虑夏季空调,不考虑冬季采暖。
根据JGJ75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35,塔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4。
根据JGJ75的要求,居住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下表的数值:
根据JGJ75的要求,居住建筑天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其本身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
根据JGJ75的要求,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在10Pa压力差作用下,每小时每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时不应大于7.5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在10Pa压力差作用下,每小时每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时不应大于4.5m3;
根据JGJ75的规定,北区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根据JGJ75的规定,南区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