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技术实力比较强的制造商,通常都可以提供可靠的幕墙技术服务保障。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建筑工程幕墙设计并非是专业的幕墙设计人员来完成的,而是由幕墙制造厂家自行设计和负责的,但是由于很多厂家并非隶属于同一个行业,因而采取的标准很难统一,常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厂商的技术实力不够,经常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安全问题。所以在确保建筑物安全使用以及经济的基础上,建筑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一定要严控控制幕墙材料的质量,掌握幕墙设计的要点,使幕墙的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幕墙设计标准规范
在幕墙技术发展的同时,我国幕墙技术标准化工作也同步发展,先后颁发了很多标准,由于这些标准是由不同部门、不同编制单位,在不同年代编制的,因此出现对同一事物规定不一致,在执行时以何种标准为准的问题;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而幕墙规范执行始终滞后于这种形势,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如何规范技术行为也是一个亟待给予明确的问题。
标准在不断更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已经执行三年。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经验。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已经修订,目前在送审、报批。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新修订已立项,修订工作已开始。
《建筑幕墙》标准将升为国标,己通过审查,正在报批。
《玻璃采光顶》行业标准己通过审查,正在报批。
《人造板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陶瓷板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玻璃及金属屋顶工程技术规范》都在编制。
其原因主要是《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已于 2003 年修订,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还是 2001 年的版本,对同一问题两者规定不一致;并且在这几年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中也提出了一些现行规范未涉及的问题。为了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一致的理解,在实际工程便于操作。本文 在学习理解《立法法》、《标准化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基砼上,结合 JGJ133 和 GB3035 的征求意见稿,对执行幕墙技术标准的一些问题就个人的理解作一些解释,供大家参考。
规范的适用范围不等于该项技术的适用范围。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只能是归纳总结量大面广、使用较多、技术成熟的经验,所以规范总则中有“本规范适用于……”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在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可以采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而无需其它专门的措施。反之,超出了适用范围时,除应遵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其它更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满足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技术论证。
幕墙规范执行条文规定的严格性是不同的,应分别掌握,不能一律从严。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印刷,行文采用“必须”、“应”、“不得”、“严禁”等文字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所作规定必须遵守。一般性条文用宋体字印刷,其严格程度稍作放松。一般性条文用词为“应”、“宜”、“可”(相应反面词为“不应”、“不宜”、“可不”)三个等级,要区别对待。采用“应(不应)”等级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要执行;采用“宜(不宜)”的规定,优先采用;采用“可(可不)”等级的规定,可以灵活掌握,选择采用。认为只要规范条文涉及到的事项都一律按“必须”执行,不得偏离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总而言之,在幕墙工程的设计中,要选择那些资质高的专业设计公司,这样才能保证设计能够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除此之外,为了提升幕墙设计的水平,还要严格审查幕墙工程的设计审核,通过设计人员对幕墙相关计算及构造设计的规范执行,来最终确保幕墙工程的结构安全,达到比较理想的使用功能。为了实现良好的幕墙设计效果,还要加强对设计、选材、制作及安装等方面的控制,通过幕墙生产全过程的严格控制,来最终达到理想的幕墙工程质量。